被造黄谣女生:希望尽快拘留造谣者 犯罪成本太低了支持女孩子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详细知识

阿菜 头条快讯 2023-03-20 00:27:16

“贵州儿童被性侵”造谣者道歉了!“非常愧疚、极其愧疚,事情是我捏造的,不存在的”面对记者的采访,29岁的赵某对自己在网上发布不实消息、图片造成的恶劣影响悔恨不已26日,一则“贵州毕节、凯里有儿童被性侵”的帖子被广泛传播。

帖子里露骨的对话、图片以及耸人听闻的情节引起广大网民极大愤慨一些网民对图片进行甄别后,对消息提出了质疑记者从贵州省 *** 获悉,针对网络反映的相关情况,属地 *** 机关迅速开展调查核实情况相关负责人说:“如情况属实,我们将坚决依法打击处理,坚决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捍卫法律尊严。

如信息不实,我们将依法追究造谣者责任”贵州省毕节市、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等地 *** 、教育、民政等部门迅速行动,紧急摸排辖区的幼儿园、福利院据毕节市 *** 副局长付凌介绍,毕节警方一方面会同相关部门排查全市2000多家幼儿园,一方面成立了专案组,开展网上、网下的侦查工作,“目前为止,未发现帖子里描述的情况”。

6月27日凌晨,在天津警方的支持下,贵州警方找到了发帖人赵某,并依法对其进行了询问并带至毕节据付凌介绍,从初步掌握的情况看,2015年赵某加入了一个QQ群,群里有时会传播一些淫秽图片赵某进行了搜集,于今年1月至5月陆续通过微博私信发给所谓的网友,“为了增加可信度,于是捏造自己干过这些事,到过贵州”。

赵某说,自己在天津某公司工作,“从没到过贵州”,第一次到贵州就以嫌疑人的身份,“非常后悔”他说,发这些图片、说这些话,仅仅为了在网络上“刷存在感和猎奇”27日,赵某主动向警方提出写“悔过书”他写道:“贵州性侵女童事件为不实事件,本人对于故意制造谣言,引发社会恐慌表示最大的歉意。

请广大网友引以为戒、洁身自好,不传谣、不造谣”目前,赵某已被 *** 机关依法刑拘赵某表示,“向全国网民道歉,向受到伤害的人道歉”付凌说,相关调查工作还在进行纵观整个事件,在谣言面前,很多网民表现出了质疑和理性,“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的理念已深入人心”。

(新华社记者 胡星 汪军)突破底线 性侵丑闻引爆全网6月26日晚,网曝贵州有女童疑似被性侵在网传图文中,图片内容令人触目惊心,更让人感到痛心和愤慨骇人听闻的内容、“有图有真相”的“实锤”和爆料人煞有其事的描述,让不少网友尽管觉得“超出想象”,但仍认为“这事没准是真的”。

短时间内,该则消息引爆全网,引起舆论哗然识图“破案” 涉事图片真假难辨就在事件爆发当晚23:00左右,有多个网友指出,网传“爆料”图片真实性存疑!网友通过识图软件,检测到网传性侵图片多为与本次事件毫无关联的旧图。

官方介入 抽丝剥茧真相大白事件发生后,当地 *** 、民政等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并及时发布最新工作进展6月26日晚,@贵州 *** 发布通报称,已组织属地 *** 机关进行调查核实,省 *** 已派出工作组赴属地指导调查。

6月27日早,@贵州民政 发布通报称,经毕节市和黔东南州两地民政部门全面排查,未发现网络所述情况。同时,各地民政部门正在扩大范围,全面进行排查。

6月27日中午,@贵州 *** 发布通报称,网上传播的照片系发帖人赵某某网上收集,信息系其编造,赵某某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事件发生后,@人民法院报 也是持续跟进,对最新发布的权威消息第一时间转发报道。

依法惩处 造谣者将面临哪些法律责任?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造谣者必将受到严惩!那么,散布谣言者可能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 *** 机关提供协助专家观点:对恶意利用儿童的虚假信息要果断亮剑!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卢建平: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自媒体开始发达,各式各样的虚假信息满天飞其中有一类信息特别吸引人们的眼球,那就是涉及未成年人的各种虚假信息,如“温州男孩失踪案”、“周口男婴失踪”、以及本次的“幼儿园儿童被性侵案”。

这些信息的编造者或传播者,基于种种卑劣的动机,恶意利用公众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关爱之心,将一些根本不存在、离奇、荒诞甚至恶俗的情节与未成年人联系起来,制造虚假的警情,并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大肆传播,引发民众恐慌,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我国刑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等都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期望造谣、传谣者以此为戒,切勿再打着儿童的名义制谣传谣,无端消费或践踏公众的情感,扰乱社会秩序网络空间绝非法外空间或隐秘世界,其中的一言一行都要严格依法,如若违反,必将承担法律责任,甚至受到严厉的刑事追究!。

来源:新华社、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编辑:鲁婧晗、冼小堤推荐阅读更多精彩 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