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节不放假有加班费吗 情况是这样的 知识是什么

阿菜 投资理财 2023-03-09 16:59:42

导读:国家规定妇女节(3月8日)妇女应当放假半天,如果单位未给放假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真实案例:黄裳于2012年3月入职荣新物业公司处,聘用协议中加班的安排处理约定如下:乙方享有法定休息休假权利,因岗位工作特点而产生的固定加班,其加班工资已经包含在乙方的月工资中,如甲方另行安排乙方加班的,应按规定安排调休,不能安排调休的,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加班费,但要扣除节日所发放的补充加班费,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加班当时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2016年清明节加班一天(12个小时),2016年春节期间(初一、初二)为法定节假日,但正逢黄裳轮休,荣新物业公司应另行安排黄裳休息或支付两天工资,另2016年3月8日妇女节逢黄裳上班,荣新物业公司未放假半天,故应支付半天工资。

黄裳经仲裁前置程序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荣新物业公司补发2016年4月4日扣发的工资142.31元(1770/21.75+1770/21.75/8×4小时×150%);2、补发2016年2月8日、9日、3月8日半天的工资203.45元。

案例改编自 (2016)苏0106民初5942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分析: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关于其主张的2016年清明节的工资问题本院认为,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本案中,黄裳在清明节有加班行为,对于该加班行为,荣新物业公司已经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了300%的工资,黄裳主张除300%的加班工资外还应再支付1倍的基本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补发2016年2月8日、9日、3月8日半天的工资问题法院认为,黄裳在2016年2月8日、9日法定节假日未上班,荣新物业公司正常发放工资,符合法律规定关于3月8日半天工资,本院认为,三八妇女节是法定节日,而非法定假日,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妇女节、青年节等国家规定部分公民节日放假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参加节日活动的,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节日与休息日为同一天,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可以看出,三八妇女节如果不放假,算做正常上班本案中,黄裳在三八妇女节上班,荣新物业公司按照正常出勤发放工资,符合法律规定故黄裳的该项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驳回了黄裳黄裳的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1、《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故妇女节属于部分公民放假节日,并非全体公民放假节日,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因此,部分公民节假日在工作日的,如果妇女节公司未给公司女职工放假的,只需支付正工资即可,但如果妇女节属于正常休息日上班的,则需要按照休息日加班工作标准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但妇女节属于国家法定节日,公司如果不安排女职工休息,不仅会影响公司评价,也不利于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2、上述案例也可以看出,公司对于员工加班应当支付加班工资,但是对于员工加班工资标准,可以在劳动合同中与员工约定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不是按照实际工资标准来发放加班工资,《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第二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因而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但该标准不能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通过该种方式可以合法降低节假日加班工资。如果您有劳动方面纠纷,可以联系咨询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