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险缴费年限可以变更吗 答案如下 ,还有哪些?

阿菜 投资理财 2023-03-15 18:13:40

职场人都知道,最忌讳的就是跳槽跳到竞品公司,“今天还是同事,明天就成了竞争对手”这样的做法通常会在后续带来一些纠纷下面我们来看这样一则案例:【案例】张某在A公司任职,该公司为激励员工,开展员工福利,于2013年6月5日为在职员工统一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限3年,保险金额5万元,受益人为员工本人,保险费由工会经费一次性缴清。

2014年6月份,张某离职并跳槽到竞争对手的企业A公司得知后,通知保险公司开具批单并解除了张某的保险合同,整个过程并未书面通知张某2015年3月,张某查出罹患肝癌,于是向保险公司递交了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却以投保人A公司对张某现在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合同无效,且保险合同已经解除为由拒绝赔付。

为此,双方产生争执,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问题来了:张某离职后,保险合同还有效吗?保险公司还需给付保险金吗?【分析】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来细致分析一下:我们要知道重疾险属于人身保险,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也就是说,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不重要换言之,2013年A公司投保团体重疾险时,它对张某的保险利益肯定是存在的,因此保险合同才能生效。

即使2015年张某查出罹患肝癌时,A公司与其已解除雇佣关系,对其失去保险利益,但也不影响合同效力可以发现,重疾险中保险利益的存在是订立合同的必要前提条件,而不是给付的前提条件即使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因雇佣合同解除或离异等其他原因,而丧失保险利益,也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以投保人A公司如今对张某不具有保险利益,使得合同无效为由拒赔是不合乎法律规定的,该重疾险保险合同依然有效可是,投保人已经和保险公司解除了张某的合同,保险人还需要赔付吗?虽然我国《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了:“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但是在本案中,保费是由工会经费缴纳的,而企业工会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和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工会缴纳的经费也就是说,该重疾险的保费并不是完全由公司缴纳,保费中也含有张某所缴纳的工会会费部分。

从这种意义上讲,本案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名义上是企业,实质上是由张某等全体职工共同组成的,可以说张某本身也是投保人之一因此,A公司在不书面通知张某并得到其同意的情况下,解除其重疾险合同的行为是无效的,保险公司仍需赔付。

综上,该重疾险不因A公司现在对张某没有保险利益而失效,且张某虽然不是保险合同的签约人,但作为被保险人,甚至是投保人之一,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企业不得单方面解除该重疾险合同保险人仍要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裁定】本案中,虽然张某已离职,但其未解除该重疾险合同,该合同依然有效,保险公司应向张某支付保险金 5 万元【启发】在签订百万医疗、重疾险、寿险等人身保险合同时,要注意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适用性要仔细应对,积极争取自己应享有的利益。

尽量通过投保前签订的合同或约定,沟通清楚,达成合意,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在市场经济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下,为了提升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企业可以有针对性的为员工购买重疾险、意外险等保险,作为福利计划,能够有效推动企业经营发展。

同时,员工们在有企业为自己投保的情况下,为了提高自己的保障,也应该多去了解并配备一些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本期内容就到这里,我们下期再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