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动荡“避风港”!亚洲银行债券利差扩幅远小于欧美同行是什么情况?

阿菜 财经新闻 2023-03-20 19:38:06

2022年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回忆版)考试科目代码:617考 试 科 目:经济法学招 生 专 业:经济法学考 试 日 期:2021年12月26日上午真题报告一、题型没有变化,但是分布有变化

仍旧坚持了名词解释题,去年还是出了好几道名词比较在简答题,今年只有一道这样的法条分析来到了金融法部分,商法考察了案例分析,两个题型都有难度后续备考的同学可能对于经济法专业课的复习需要更下功夫,掌握的更加细致和更具有操作性。

二、分题型来看整体的难度和答题思路1.名词解释依然是相对简单几乎全是送分简单题2.简答题保持着相对中规中矩的出题思路,与热点的结合更加紧密,没有太偏太细太难的内容3.论述题这次是紧跟热点但是老师还是留足了空间,给的解题角度宽泛,从宏观调控法的角度。

经济法的宏观调控法重者恒重,与热点密切联系4.案例分析题有点一定难度,这个题目来自于真实案例的改编,乍一看是书本上的知识点,其实这种案例分析的方式考察知识点更为细致,不仅是一种解决问题的能力,还需要完整的答题思路和论证逻辑,不简单。

5.法条分析题较难金融法部分出法条分析题难度在于很可能需要通过掌握相关司法解释、部门规章才能回答完善这一次出题法条本身就很详细,很多同学不知道如何下手,感觉题目已经把自己已知的答案都包含在内了对于后面备考的同学来说是一个信号,要求学习更细致和深入了。

总体而言,2021年的试题体现了较强的灵活性,但就考察的具体知识点内容而言,依然较为常规,还是以传统的重点和热点为主这就给后面准备经济法的学弟学妹们一定的启示,不仅要通过记忆背诵熟练掌握知识点内容,更要会灵活运用,真正理解和运用相关知识点,尽早准备。

经济法部分(50分)一、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12分)1.市场支配地位【解题思路】此题定位到反垄断法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制中,很常见的内容【参考答案】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我国的立法对市场支配地位分别以“认定”和“推定”的方式加以规定【考点评析】市场支配地位属于基本的必背的概念【押题情况】《2022年华政考研丛书系列之经济法背诵笔记》第38页;《2022年华政考研丛书系列之经济法冲刺笔记》第29页;考前点睛第9页。

2. *** 采购【解题思路】此题定位到宏观调控法的财政支出法律制度部分【参考答案】 *** 采购是指 *** 为了实现公共目的,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以购买者身份购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 *** 采购的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具有明显的公共性;。

2. *** 采购的主体是依靠国家财政资金运转的 ***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公用企业;3. *** 采购的目的是为了给 *** 部门提供消费品或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不具有营利性,是一种宏观调控手段;4. *** 采购的对象从一般的办公用品到武器、航天飞机等,涉及货物、工程和服务等各个领域,采购范围具有广泛性;

5. *** 采购通过专门立法规范采购程序及行为,具有严格的规范性【考点评析】 *** 采购属于典型的财政支出形式,本题也不难【押题情况】《2022年华政考研丛书系列之经济法背诵笔记》第21页3.商业秘密【解题思路】

此题定位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规制中,简单题【参考答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把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商业秘密主要包含以下三类:

1.技术信息它是指人们从经验中或技艺中得来的,能在实践中特别是在工业中应用的技术信息、技术数据或技术知识2.经营信息指具有秘密性质的经营管理方法及与经营管理方法密切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包括经营计划、客户名单、标书等。

3.管理信息这是指组织生产和经营管理的秘密,特别是合理有效地管理各部门各行业之间相互协作,使生产与经营有效运行的经验性信息,如管理模式、公关技巧等【考点评析】商业秘密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重要考点内容。

【押题情况】《2022年华政考研丛书系列之经济法背诵笔记》第46页;《2022年华政考研丛书系列之经济法冲刺笔记》第36页;《2022年华政考研丛书系列之经济法考前点睛讲义》17页4.流转税【解题思路】。

此题定位到宏观调控法、税法中的税的分类部分,简单题【参考答案】流转税是以纳税人的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征收对象的一类税收我国现行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拟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流转税调控的特点:(1)具有普遍调节的作用;(2)调节收入的功能比较弱;(3)流转税调控可实现经济公平。

【考点评析】此题的概念内容较为细节,但也提醒我们对于一些基本概念还是要掌握【押题情况】《2022年华政考研丛书系列之经济法背诵笔记》第24页;《2022年华政考研丛书系列之经济法冲刺笔记》第20页二、简答题(每题8分,共24分)

1.简述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体系【解题思路】此题定位到宏观调控法、税法中的企业所得税法,简单题【参考答案】(1)企业所得税法建立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体系①产业性优惠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②区域性优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2)税收优惠的方式①税基式优惠(间接减免)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以扣除: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②税额式优惠(直接减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③授权性优惠企业所得税法授权 ***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 *** 规定④过渡性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己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可以在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税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可以在税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税法施行年度起计算;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 *** 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综上所迷,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税收优惠的主要内容包括: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以及自然灾害专项减免税优惠政策等【押题情况】。

《2022 年华政考研丛书系列之经济法复习笔记》第60页;《2022 年华政考研丛书系列之经济法背诵笔记》第51页;《2022 年华政考研丛书系列之经济法冲刺笔记》第20页Ø 2.简述我国商业混淆行为的法定分类。

【解题思路】此题定位到市场规制法、反不正当竞争中的混淆行为,简单题,注意本题要求法定分类,不是学理分类【参考答案】根据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混淆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4.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考点评析】本题较为简单,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常规概念【押题情况】《2022年华政考研丛书系列之经济法背诵笔记》第44页;《2022年华政考研丛书系列之经济法冲刺笔记》第36页;《2022年华政考研丛书系列之经济法考前点睛讲义》15页。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解题思路】此题定位到市场规制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概述部分,简单题但是这样考基本原则和特征的题目,难度还是有一点的,最大的困难就是经济法有很多很多知识点都有特征、原则,所以如何记忆准确和不混淆还是需要一些功夫。

【参考答案】1.国家保护原则国家保护原则的实质,是将消费者及其权益放到一个特殊的法律地位上加以保护我国《消法》规定,“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第4章体现了这一重要原则,其内容是国家动用立法、执法、司法力量,采取积极措施,运用预防、控制、制止、处罚和监督等手段,综合地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2.全社会保护原则实质就是在国家保护的基础上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扩大到全社会范围,动用一切社会力量,对经营者及其他可能或实际侵害消费者的行为进行预防、控制、规范和监督我国《消法》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以及第五章体现了该原则具体体现为社会的监督作用所谓社会力量的监督,是指除拥有强制力的国家机构以外的在社会生活中实际存在的组织和个人的监督,它包括消费者的监督、消费者组织的监督、大众传媒机构的监督以及一切与消费者权益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监督。

3.法律保护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由于我国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法制建设、公民意识、商业道德、管理和技术水平都有待提高和发展,对消费者权益进行国家保护和社会保护的法律原则的贯彻并非绝对的、无条件的,它应当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

过度的保护不仅不能促进经济的协调运行,反而会抑制、甚至侵害与消费者相对应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度原则,即法律保护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原则提出该原则,就是要求国家和社会在具体的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分析消费者的权益是否真正受到侵害,受到侵害的是否为正当权益,致害的原因是否为经营者的恶意行为,以及是否存在消费者恶意造成权益受损的后果等,并加以区别对待:对于正当权益受损的消费者,坚决予以保护;对于非因经营者故意或过失受损的消费者,给予适度保护;对于为了谋求不当利益而故意使自己遭受损害的消费者,不予保护或仅给予有限保护。

适度保护主要体现在对经营者责任认定和对消费者损害赔偿的额度规定两个方面因此,我国《消法》对经营者的责任认定基本上采用以过错责任制度为主的归责原则;在消费者损害赔偿制度中,除了经营者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的损失应当加大赔偿额外,基本以赔偿物质损失为主,而对精神损失的赔偿则持慎重态度。

【考点评析】本题较为简单,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内容,有关原则性的内容还是需要记忆【押题情况】《2022年华政考研丛书系列之经济法背诵笔记》第52页三、论述题(14分)材料:《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中规定各个行业都要反垄断,对所有企业公平公正、一视同仁,打造创新活力的互联网平台。

问题:运用市场秩序规制的原理,谈谈如何建立好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法律制度【解题思路】此题定位到宏观调控法、反垄断法,与热点相结合大家看到这样的题目,首先做的事情是分解题目,理解出题老师需要大家回答什么:首先,题目是要求用市场秩序规制的原理,这个原理包括了市场秩序规制法的调整对象、特征、基本原则。

如果大家对于《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并不熟悉,可以在这方面多论述一些,也能大致拿到一点分数,但是只回答这个部分是远远不够的其次,考虑答题的要求构建反垄断法律制度,看似宽泛,其实无形中给了答题的框架,大家可以回想以下《反垄断法》的架构是什么?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

复次,需要谈一谈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法律制度构建,所以互联网平台在竞争和垄断上的特征也需要提及;最后,将自己已知的知识运用到答案中来,《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在冲刺笔记、点睛讲义中多次提到,相关课程也反复讲解。

那么其中的一些具体的规定就可以直接应用还有一点加分项目,可以将近年来的部分热点案例融合到答案中【参考答案】市场秩序规制法是国家从社会经济的整体出发,为了维护市场机制的作用,对影响市场秩序,偏离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规范总称。

一、平台经济领域需要反垄断监管(一)平台经济领域市场竞争的特征1.依赖于大数据、算法技术等与同行开展竞争;另一方面,其构建了自成一体的生态系统,借助线上获得的优势实现了对线下产业的实质性影响,技术性增强。

2.平台具有间接网络效应,平台各端的互补依赖性产生了交叉网络外部性,故在涉及平台经济相关市场界定时要充分考虑平台双边或多边市场联动的特殊性,相关市场界定规则的转变,3.市场结构和商业模式的特殊:(1)涉及价格垄断的行为

①针对平台通常对用户端提供免费服务,存在掠夺性定价之嫌问题,普遍观点认为,平台不构成掠夺性定价,因其受到网络外部性制约,单边定价需参考另一端的经营情况,故两端市场的定价均不能反映边际成本②对平台可能存在的价格垄断嫌疑进行讨论,比如电商平台对销售商设定转售价格维持的限制,或者对不同用户群采取差别待遇(如网约车平台或者旅行软件的定价“杀熟”等)。

(2)针对平台经营者勒令销售商统一销售策略这种类似于行业协会决定性质的协同行为,当前我国反垄断法对平台经营者尚无有效回应(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可能以“二选一”的方式出现;(4)除平台本身外,作为平台发展的要素,如数据相关问题也需要得到重视,数据(特别是大数据)在运行过程中也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部分地区已经出现了将数据作为商品直接交易的情形。

近些年,以数据作为驱动力的经营者集中行为逐渐增加,数据聚集在带来规模效益的同时也产生了限制竞争的效果4.平台本身作为一个整体,既作为市场,又作为产品,平台经济体既作为平台市场的管理者,又作为平台产品的提供者,也存在诸多需要规制的问题。

(二)平台经济领域适用反垄断法市场秩序规制法的调整对象是 *** 在矫正市场主体为追求个体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整体效率的行为时所产生的各类社会关系具体而言,市场秩序规制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特殊市场主体行为的规制对特殊市场主体行为的规制,包括以下三方面:(1)对特殊交易主体的规制对于某些特殊的市场主体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主体或大众平台性交易机构,由于它们的经营活动与社会整体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紧密相关,则有必要通过国家制定的特殊法律予以调整,从而确保这类市场主体的行为符合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的需要,防止产生不公平交易和竞争,以达到市场经济稳定发展的目的。

(2)对特殊交易方式的规制对于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市场,因其具有与普通商品不同的交易方式和规则,在民商法基本规则的基础上,还需要规定与其性质和交易手段相适应的制度(3)对市场体系的规制市场秩序规制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通过法律对新兴市场进行培育、发展,对淘汰的市场进行调整和限制,对市场主体的进入与退出进行妥善处置,防止出现有损市场竞争秩序的现象。

2.对市场竞争行为的规制对市场竞争行为的规制,包括对垄断行为的规制市场经济中出现的垄断行为抑制竞争机制,阻碍社会技术进步,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对垄断行为的规制,已经成为现代市场经济秩序法律制度发展的重心。

平台经济领域不能成为反垄断法的法外之地一方面是因为平台经济与实体经济交织在一起;另一方面是因为,数字经济即便有其特殊性,例如需要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和大数据,但对反垄断制度下的市场势力应当有一个一致的理解。

二、与传统行业相比,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需要重点考虑一些特殊因素:一是关于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竞争状况计算经营者市场份额的传统指标包括销售金额、销售数量等考虑平台经济的特殊性,《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明确了计算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市场份额可以考虑交易金额、交易数量、活跃用户数、点击量、使用时长等指标。

鉴于平台经济的动态竞争特点,《指南》同时明确要考虑该市场份额持续的时间关于分析平台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指南》明确了市场发展状况、现有竞争者数量和市场份额、平台竞争特点、平台差异程度、规模经济、潜在竞争者情况、创新和技术变化等因素。

二是关于控制市场的能力《指南》结合平台经济的特点,明确了分析控制市场的能力,可以考虑该经营者控制上下游市场或者其他关联市场的能力,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相关平台经营模式、网络效应,以及影响或者决定价格、流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等。

三是关于财力和技术条件对于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财力和技术条件的考虑因素,《指南》明确了包括资产规模、盈利能力、融资能力、技术创新和应用能力、拥有的知识产权,以及该财力和技术条件能够以何种程度促进该经营者业务扩张或者巩固、维持市场地位等传统因素,也包括该经营者的投资者情况、资本来源、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需要特殊考虑的因素。

四是关于依赖程度根据平台经济的特点,《指南》明确了分析其他经营者对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的依赖程度,可以考虑其他经营者与该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的交易关系、交易量、交易持续时间,锁定效应、用户黏性,以及其他经营者转向其他平台的可能性及转换成本等。

五是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影响平台经济领域市场进入难易程度的考虑因素有别于传统行业《指南》细化规定了相关考虑因素,包括市场准入、平台规模效应、资金投入规模、技术壁垒、用户多栖性、用户转换成本、数据获取的难易程度、用户习惯等。

三、《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中对垄断行为的规制2021年2月7日 *** 反垄断委员会发布的《指南》,是中国 *** 依据《反垄断法》,为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促进中国平台经济领域依法有序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指南》强调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指南》以《反垄断法》为依据,强调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应当适用《反垄断法》及有关配套法规、规章、指南等,释放互联网平台不是反垄断法外之地的明确信号《指南》与《反垄断法》的结构高度契合,由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和附则等六章组成,共24条,对涉及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法》适用问题作出了较为细化的规定,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

(一)总则一是明确指南的目的和依据,突出促进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创新健康发展的宗旨,同时界定《指南》涉及的相关基础概念二是提出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平台经济开展反垄断监管应当坚持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依法科学高效监管、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维护各方合法利益的原则。

三是考虑到平台经济的复杂性,对相关商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作了详细的阐释,强调相关市场界定在各类案件中的作用,同时坚持应当进行个案分析(二)垄断协议一是分析了垄断协议的执法思路,明确垄断协议的形式,特别是对其他协同行为作出了具体的解释。

二是结合平台经济特点,对经营者达成或者实施垄断协议的具体方式、执法考量因素等作出说明,明确了经营者可能利用技术手段、数据、算法、平台规则等方式达成横向垄断或者纵向垄断协议,阐述了相关案件的分析思路三是对轴幅协议的原理进行了说明,提出了该类协议适用《反垄断法》的分析思路。

四是对认定经营者通过数据、算法、平台规则等方式实施协同行为和宽大制度等作了细化规定(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指南》重点关注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和平台经济领域常见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一是阐述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反垄断执法的通常做法,分析时需要体现《反垄断法》框架体系。

二是详细列举了认定或者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考量因素,包括经营者的市场份额、相关市场竞争状况、经营者控制市场的能力、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的依赖程度、市场进入难易程度等三是逐一细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表现形式,如不公平价格行为、低于成本销售、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差别待遇等,有针对性地回应“二选一”、数据垄断、大数据杀熟等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增强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可预期性,促进平台经济领域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

(四)经营者集中《指南》主要对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集中的特殊性进行了深入阐述一是在申报标准方面,根据行业惯例、收费方式、商业模式、平台经营者的不同作用,对不同类型的平台经营者营业额的计算方式予以区分,提高经营者判断交易是否达标的准确性。

同时,明确协议控制架构的经营者集中属于反垄断审查范围二是明确了 *** 反垄断执法机构高度关注的涉及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集中类型,特别强调上述经营者集中即使未达到申报标准,但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 *** 反垄断执法机构将依法调查处理。

三是对涉及平台经济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反垄断审查时,要以《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为基础,并充分考虑平台经济的特点,在判断市场份额、市场控制力、集中对市场进入的影响等方面,具体考量因素与传统行业有所区别四是明确对附加限制性条件的经营者集中,可以附加剥离资产等结构性条件,也可以附加开放网络、数据或者平台等行为性条件,或者附加结构性条件和行为性条件相结合的综合性条件。

(五)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指南》主要细化了平台经济领域涉及限定交易、妨碍商品自由流通、招标采购限制、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限制、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表现形式,要求对制定涉及平台经济领域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等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 *** 作用。

【考点评析】本题内容较为基础,属于热点题,但考前在已经多次强调过,应当全面掌握【押题情况】《2022年华政考研丛书系列之经济法背诵笔记》第35页;《2022年华政考研丛书系列之经济法冲刺笔记》第179页;《2022年华政考研丛书系列之经济法考前点睛讲义》10页;模拟试题二经济法论述题。

商法部分(50分)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12分)1.商业判断规则【解题思路】此题定位到商法、公司法中董事的义务与责任部分,超纲题【参考答案】商业判断规则是由英美法院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项关于董事免责的司法规则。

1984年的Aronson v. Lewis案中法官作出了最能代表现代商业判断规则内涵的解释:“商业判断规则建立在这样一种假定之上,即董事在行使决策之职时,会在知悉的基础上,本着善意,为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

如果缺乏董事滥用裁量权的证据,董事的判断受法院的保护指证董事违反职责的一方应负举证责任,即找寻事实推翻前述假定”法院商业判断规则的提出为董事提出了明确的行为标准,即董事的行为须得出于诚实、善意,尽其合理的注意,并为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

构建董事责任的避风港是商业判断规则诞生的直接动因和制度基础【考点评析】每年的试卷中都会出现一些故意“为难”大家的题目,此题即是如此,不会也正常但对董事责任的相关内容学界确实有着比较多的研究【押题情况】超纲题,无。

2.营业转让【解题思路】此题定位到商法、总则中的商号,简单题【参考答案】营业转让是指对所经营的事业的转让,它既包括营业组织的转让,又包括营业财产的转让营业转让既不同于单纯资产或产权的转让,也不同于企业间的组织合并,它是作为统一体的组织起来的营业财产的移转。

【考点评析】这一概念为基本概念内容,较为简单【押题情况】《2022年华政考研丛书系列之经济法背诵笔记》第81页;《2022年华政考研丛书系列之经济法冲刺笔记》第55页;模拟试题二商法部分名词比较3.破产范围确定的膨胀主义。

【解题思路】此题定位到破产法中的破产实体法,破产财产部分,简单题【参考答案】破产财产“膨胀主义”主张,破产财产不以破产宣告时破产人拥有的财产为限,而是应该既包括破产宣告时破产人拥有的财产,也包括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时破产人取得的财产。

这一立法例以法国破产法为代表我国新破产法采取的是膨胀主义立法例【考点评析】膨胀主义与固定主义等内容在2017年曾经考查过,概念本身也尚可顾名思义,总体还是考查得较为细节【押题情况】《2022年华政考研丛书系列之经济法背诵笔记》第117页;《2022年华政考研丛书系列之经济法冲刺笔记》第94页。

二、简答题(每题8分,共24分)1.《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颁布的意义和亮点(3条即可)【解题思路】此题定位到商法总论中的商事登记部分,热点题【参考答案】1.《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颁布的意义《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是我国制定出台的第一部统一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对各单行法律法规中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相关制度进行了优化和统一,确立了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基础性制度。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进一步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和促进公平竞争的重要保障,是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稳定市场预期和信心、促进创业创新的重要举措,也是巩固和拓展我国商事制度改革成果,推动完善更加成熟定型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基础性制度的迫切需要。

2.《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亮点(1)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贯彻落实党 *** 、 *** 关于“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体现改革成果,压缩登记环节,精简申请材料,优化市场主体登记流程,进一步降 *** 度性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2)与现行法律法规做好衔接对现行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进行了系统梳理,将普遍性内容统一规定,同时兼顾特殊性,对登记事项、备案事项等补充了特别规定,确保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完整、规则完善同时,为 *** 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市场主体类别和实际需要细化相关规定、持续深化改革预留制度空间。

(3)坚持问题导向对各方面高度关注的市场主体“注销难”、虚假登记等突出问题作出有针对性规定一是规定简易注销程序简化提交材料要求和注销程序,压缩公告时间,为实现市场主体便捷有序退出提供法律依据二是增设歇业制度

考虑到部分市场主体受到疫情等客观因素影响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但仍有较强经营意愿和能力,为降低维持成本,借鉴国际经验,设立歇业制度规定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

为服务“六稳”“六保”提供法律支撑三是完善了撤销虚假登记制度针对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尤其是冒用他人身份骗取市场主体登记,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问题,《条例》规定了受虚假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

登记机关受理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登记情形的,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条例》有效回应了社会公众的关切和期待,对于严肃登记秩序,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4)坚持放管结合《条例》在放宽准入的同时,注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对未经登记从事经营活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等违反登记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了力度较大的罚款数额,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同时,在监督管理部分对信用监管作出规定,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根据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企业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确保“放得开、管得住”。

【考点评析】此题属于热点题,考前已经多次强调,应当全面掌握【押题情况】《2022年华政考研丛书系列之经济法背诵笔记》第117页;《2022年华政考研丛书系列之经济法冲刺笔记》第94页;《2022年华政考研丛书系列之经济法考前点睛讲义》22页。

2.公司法中减资程序的债权人保护的程序和违反的效力【解题思路】此题定位到公司法、公司资本制度中,中难题【参考答案】1.减资程序的债权人保护的程序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2.违反债权人保护程序的法律后果

(1)减资决议并不当然无效减资中未通知债权人构成瑕疵减资瑕疵减资损害了对公司减资前的注册资本产生合理信赖利益的债权人权益,并未损害所有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并不当然导致减资无效若瑕疵减资导致减资当然无效,难免影响公司的经营稳定和交易安全,也干涉了公司根据自己的经营需要作出调整注册资本的自治权力。

从法律行为理论上看,减资行为,是公司旨在减少注册资本数额而将其意思表示于外的法律行为就法律行为的构成而言,完整的减资行为包括减资的目的、数额、形式等(目的意思),明确的追求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意思(效果意思),并将此意思表示于外(表示行为)。

减资行为无需经公司债权人同意公司法规定公司减资必须通知债权人并公告,是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因减资而受损在法定资本制下,(实质)减资意味着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注册资本的减少又将导致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减少,公司的偿债能力降低。

如果(实质)减资时没有通知债权人,将产生股东优先于债权人分配的后果,有悖公司法的设计理念易言之,公司法规定公司减资时必须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其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债权的优先受偿,而并非在于否定未通知债权人即减资的行为效力。

(2)该减资决议对因未尽减资债权人保护程序而权益受损债权人无效未通知债权人的减资行为对债权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即减资行为相对无效而非绝对无效,更符合当事人利益及立法精神允许债权人可依据减资行为作出前公司的注册资本数额向公司及股东主张权利,但不能起诉要求确认减资行为无效,能够更好地平衡债权人利益保护与商事行为的稳定性,也更符合法理。

(3)存在滥用股东权利,抽逃出资的情形下,相关股东需要承担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规定了抽逃出资的股东对于公司债权人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按照类推解释的方法,在瑕疵减资中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在减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考点评析】减资中债权人的保护主要通过程序设计得以实现,但目前《公司法》中也仅规定了减资程序,没有区分名义减资与实质减资,也没有直接规定违反这一程序的后果相关教材中也仅限于对减资程序的规定因而本题有一定难度。

【押题情况】《2022年华政考研丛书系列之经济法复习笔记》第191页3.简述票据抗辩制度【解题思路】此题定位到票据法中的票据抗辩部分,划在金融法的知识点出在了商法部分,不过题目不难,也是一直强调的重点【参考答案】

票据抗辩被定义为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债权人的请求,提出某种合法的事由予以拒绝的行为,其抗辩目的除对抗债权人有关权利的行使外,还包括被请求履行票据债务的人以被请求的债务不存在理由所为的抗辩理论界将票据抗辩的原因分为物的抗辩和人的抗辩。

1.物的抗辩物的抗辩,又称为绝对抗辩、客观抗辩,是基于票据本身或债务人自身原因而产生的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此抗辩事由对抗一切票据债权人根据抗辩权人范围的不同,物的抗辩可分为:一切票据债务人对抗一切票据债权人的抗辩,特定票据债务人对抗一切票据债权人的抗辩。

(1)一切票据债务人对抗一切票据债权人的抗辩包括下列情形:第一,票据欠缺法定形式要件而无效的抗辩如欠缺出票人签章、欠缺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第二,票据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的抗辩包括下列情形:①票据已全部付款②票据上载明已抵消或已免除,票据权利消灭。

③人民法院所作除权判决生效,而使票据失效④票据超过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⑤票据金额依法提存,票据权利消灭第三,票载到期日未至的抗辩第四,持票人请求付款的地点与票载付款地或票据法规定的付款地不符的抗辩(2)特定票据债务人对抗一切票据债权人的抗辩

包括下列情形:第一,因为票据债务人的原因,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主张以下抗辩:①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欠缺票据行为能力的抗辩②票据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抗辩③票据上存在伪造情况,被请求履行票据债务的人是被伪造人或伪造人的抗辩。

④票据债务人被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的抗辩⑤承兑人撤销承兑或记载承兑附条件的抗辩第二,追索权时效经过的抗辩第三,持票人未遵期提示或未依法取证,其前手可以主张的抗辩2.人的抗辩人的抗辩,又称为相对抗辩、主观抗辩,是基于持票人自身的原因或票据债务人与特定票据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此抗辩事由对抗特定票据债权人。

根据抗辩权人范围的不同,人的抗辩可分为:一切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票据债权人的抗辩,特定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票据债权人的抗辩(1)一切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票据债权人的抗辩(即基于持票人自身的原因产生的抗辩)包括下列情形:

①任何票据债务人对欠缺或丧失票据行为能力的持票人的抗辩②任何票据债务人对欠缺背书连续性的持票人的抗辩③任何债务人对取得票据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持票人的抗辩④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⑤出票禁转,任何票据债务人对收款人之外的票据权利人主张的抗辩(2)特定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票据债权人的抗辩包括下列情形:①直接当事人间,票据债务人基于票据原因关系而主张的抗辩②基于当事人间特别约定而产生的抗辩。

③票据上发生变造,变造前签章的票据债务人对任何变造后的持票人主张的抗辩④禁转背书、委托背书、质押背书中,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主张的抗辩【考点评析】票据抗辩属于《票据法》中的重点内容之一,此题可能难在内容细节较多,很多人记忆不全面。

值得注意的是,此题在2017年考题中也出现过【押题情况】《2022年华政考研丛书系列之经济法背诵笔记》第181页;《2022年华政考研丛书系列之经济法冲刺笔记》第147页;《2022年华政考研丛书系列之经济法考前点睛讲义》52页;

三、法条分析题(14分)2018年6月27日,章某、姚某、黄某、蓝某与鸿大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姚某溢价向鸿大公司出资700万,占出资后股权的15%;黄某、某各出资350万,各自占出资后股权的7.5%。

2018年7月17日,鸿大公司达成新的公司章程,规定章某占股权的70%,姚某占15%,黄某、蓝某各占7.5%,均在2037年7月17日出资章程规定,表决权按照股权出资额而定,增资、减资、解除股东资格、改变经营形态、解散需要股东会三分之二表决权同意。

股东会召开需要提前15天通知股东2018年10月30日,鸿大公司对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信息进行了通知,并告知了时间、地点、表决事项其中表决事项包括:更改章程中的股东出资期限、设置股东不出资的解决办法2018年11月18日,姚某未出席股东会,其余股东一致通过了表决事项:……二、将出资期限更改为2018年12月1日。

三、由于姚某一直未出资,经催告后拒不出资,限制姚某的一切股东权利(含利润分配权、表决权、知情权)姚某起诉至上海市某区法院,要求确认2018年11月18日的股东会决议无效问:请分析法院是否会支持姚某的诉讼请求?。

【解题思路】此题定位到公司法、公司组织机构股东会决议效力部分【参考答案】支持姚某的诉讼请求具体理由如下:1.2018年11月18日的股东会会议在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018年7月17日,鸿大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达成章程规定,表决权按照股权出资额而定,增资、减资、解除股东资格、改变经营形态、解散需要股东会三分之二表决权同意股东会召开需要提前15天通知股东2018年10月30日进行的通知,并详细地通知了时间、地点、表决事项,2018年11月18日的会议表决内容在提前十五天的通知中也进行了说明。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018年11月18日的股东大会参会人员占有表决权股东的85%,对决议表示同意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占比85%,符合鸿大公司章程“增资、减资、解除股东资格、改变经营形态、解散需要股东会三分之二表决权同意”的规定。

综上,鸿大公司2018年11月18日的股东会在程序上无瑕疵2.章某作为控股股东在小股东未参会同意的情况下以多数决通过缩短出资期限的股东会决议构成股东权利滥用关于2018年11月18日股东会决议的效力问题,在考量股东会会议程序、内容是否合法、符合章程规定之外,还需要应当尽力回归公司法解释路径,也即,斟酌公司关系的安定性、决议形成的程序性和效力控制的时间性,达成维护公司关系安定性与消除决议违法性的双重目标。

在认定股东会决议违法无效时,应当从决议无效的本质出发,将违反公司本质、违反公司民主参与规则、违反强制性规定和违反公序良俗,作为股东会决议无效的一般法定事由2018年7月17日,公司章程载明姚某认缴出资700万元,出资时间为2037年7月17日;章某认缴出资占比70%,出资时间为2037年7月17日;蓝某、黄某各认缴出资150万,各占比7.5%,出资时间为2037年7月17日。

2018年11月18日股东会决议将股东出资期限提前到2018年12月1日且鸿大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要求股东提前出资的合理性和紧迫性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章某出资占比70%,作为作为鸿大公司的控股股东即超过了公司股权有表决权的股权的2/3,在未经充分协商,征得姚某同意的情况下,利用其控股股东的优势地位,以多数决通过缩短出资期限的股东会决议,侵害了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故该股东会决议应当认定无效。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在未经充分协商、征得小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利用其控股股东的优势地位,以多数决通过缩短出资期限的股东会决议,侵害了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该股东会决议应当认定无效。

【考点评析】此题可以从股东压制(即大股东不得滥用权利)的角度,也可以从公司章程性质的角度进行解释虽然公司章程的性质以“章程 *** 说”为主,但不得不否认部分内容实则为“股东协议”的内容尤其是涉及自益权的内容(如出资、分红等),一般情况下需要得到一致决方能认可这些内容的修改。

【押题情况】《2022年华政考研丛书系列之经济法背诵笔记》第102页;《2022年华政考研丛书系列之经济法冲刺笔记》第94页金融法部分(50分)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12分)1.直接金融工具【解题思路】。

此题定位到金融法概述中,简单题【参考答案】金融工具是指在信用活动中产生的能够证明金融交易金额、期限和价格的标准化的合法的书面文件,反映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在金融市场上以股票、债券、存单等不同形式存在。

金融工具作为资金的载体,是金融市场交易的客体,即买卖的对象直接金融工具是指由非金融机构的融资者发行的,目的主要是为自己取得资金例如 *** 债券、非金融公司股票、公司债券等【考点评析】本题考查的是基础概念,较为简单。

【押题情况】《2022年华政考研丛书系列之经济法背诵笔记》第122页;《2022年华政考研丛书系列之经济法冲刺笔记》第93页2.信托财产的同一性【参考答案】信托财产的物上代位性是指信托财产的同一性是指信托财产的范围不仅仅限于委托人当初交付的财产,凡信托管理中所取得的一切财产都构成信托财产。

同一性使信托财产基于信托目的而在内部结合为一个整体,不因其形态变化而丧失信托财产的性质【考点评析】信托财产的特征属于信托法中的重点内容之一,本题考查得较为基础【押题情况】《2022年华政考研丛书系列之经济法背诵笔记》第208页;《2022年华政考研丛书系列之经济法冲刺笔记》第168页;《2022年华政考研丛书系列之经济法考前点睛讲义》第56页。

3.存托凭证【解题思路】此题定位到证券法、证券概述中的证券的分类部分,简单题【参考答案】存托凭证(Depository Receipts,简称DR),又称存券收据或存股证,是指在一国证券市场流通的代表外国公司有价证券的可转让凭证,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属公司融资业务范畴的金融衍生工具存托凭证一般代表公司股票,但有时也代表债券境外上市公司将股票存入中国银行外国分部,由中国银行国内分部向国内消费者发行银行拥有股东的其他权利,投资者仅有分红权该种证券对上市公司有严格的要求,有利于消费者得利,有利于带动行业企业股票,有利于股票增值,但是由于该种上市公司上市未经国内的审核,有一定风险。

【考点评析】存托凭证属于《证券法》修改后新增加的证券种类,考查的点相对较细【押题情况】《2022年华政考研丛书系列之经济法背诵笔记》第148页;《2022年华政考研丛书系列之经济法冲刺笔记》第119页二、简答题(每题8分,共24分)

1. *** 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制度【解题思路】此题定位到金融组织法律制度、 *** 银行法律制度中,中难题,很多同学可能的印象停留在 *** 银行的货币政策中的存款准备金,但是这些知识点对于简答题来讲还是不够,且出题角度在简述这个制度。

【参考答案】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资金,金融机构按规定向 *** 银行缴纳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制度是在 *** 银行体制下建立起来的存款准备金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规定法定存款准备率凡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必须按照法定比率提留一定的准备金存人 *** 银行,其余部分才能用于贷款或投资2.规定可充当法定存款准备金的标的一般只限存人 *** 银行的存款,英国的传统做法允许商业银行的库存现金抵充存款准备金;法国规定银行的高流动性资产(如 *** 债券)也可作为存款准备金的组成部分。

3.规定存款准备金的计算、提存方法一是确定存款类别及存款余额基础,二是确定缴存准备金的持有期计算存款余额有的以商业银行的日平均存款余额,扣除应付未付款项后的差额作为计提准备金的基础,有的以月末或旬末、周末的存款余额扣除应付未付款项后作为计提基础。

确定缴存准备金的持有期一般有两种办法,一种是同期性准备金账户制,即以结算日的当期存款余额作为计提持有期,另一种是延期性准备金账户制,即以结算期以前的一个或两个时期的存款余额作为计提持有期4.规定存款准备金的类别,一般分为三种:活期存款准备金、储蓄和定期存款准备金、超额准备金。

有的国家还规定某些特殊的准备金, *** 银行一般不计付利息,实际存款低于法定准备限额的,须在法定时限内(一般是当天)补足,否则要受处罚【考点评析】存款准备金属于央行货币政策的内容,但在具体作答时,仅回答概念是不够的,毕竟是一道简答题,还需要从其他方面,如内容、作用、意义等方面进行进一步扩充。

【押题情况】《2022年华政考研丛书系列之经济法背诵笔记》第17页;《2022年华政考研丛书系列之经济法冲刺笔记》第15页2.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的关系【解题思路】此题定位到金融组织法律制度中的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部分,本题需要自己在概括的基础之上得出答案,类似于之前的概念比较题,题目本身不难。

【参考答案】商业银行是依照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政策性银行是指 *** 创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专门为贯彻配合一国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在特定的范围内直接或间接从事政策性融资的金融机构。

1.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的联系从金融学的角度看,政策性银行是一国银行体系中与商业银行并存,互为补充,具有同等地位的特殊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向开发性金融机构转型是目前的一个主流趋势,也是我国进行政策性银行改革的基本方向。

所谓开发性金融机构,简单说就是既开展政策性金融业务,又开展商业性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2.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的区别(1)任务不同政策性银行着重于贯彻 *** 政策,确保国家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和大宗进出口贸易等的顺利完成,并向这些项目提供国家政策性专项贷款,支持国家进行宏观调控,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商业银行则是经营货币信贷业务并获取利润的企业法人。

(2)经济目标不同政策性银行不以营利为目的,政策性银行以贯彻和执行 *** 的社会经济政策为己任,主要是为国家重点建设和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扶植的行业及企业提供政策性贷款,实行自主保本经营(3)融资渠道不同政策性银行主要从事贷款业务,不吸收存款,由 *** 创立,属于 *** 的金融机构,有 *** 的财政支持。

商业银行主要融资来源于吸收公众存款(4)服务领域不同政策性银行有自己特定的服务领域,不与商业银行竞争是一些不易得到商业银行的资金支持的投资领域,需要 *** 设立专门的金融机构予以特殊的资金支持商业银行主要为市场经济主体服务,由于需要符合风险控制和效益性要求,对于服务主体的经济实力具有一定要求,尤其是贷款业务,需要符合贷款条件。

(5)组织形式不同政策性银行一般不设立分支机构因为它不向公众吸收存款,因此一般不像商业银行那样,普遍设立分支机构商业银行有多种组织形式,我国目前采取的是总分行制,总分行制是指一家商业银行可以根据需要在其营业总机构所在地以外开设分支机构,形成一个以总行为中心的庞大的银行网络。

【考点评析】本题类似于概念比较,其实就是在问两种银行之间的相同点和不同点,从二种银行各自的概念、特点等入手可以对比的要点有很多【押题情况】《2022年华政考研丛书系列之经济法背诵笔记》第20、137页3.保险合同的特征

【解题思路】此题定位到保险法律制度中的保险合同部分,细节题,中等难度【参考答案】保险合同,即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保险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保险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保险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我国保险合同不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2.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保险合同的内容即主要条款由保险人根据相关规定决定投保人一般只有依据保险公司设立的不同险种的条款进行投保与否的选择,而没有草拟合同文本或选择、变更、增减合同条款的自由,所以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3.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根据偶然性危险的发生与否,保险人或赔或不赔以及赔款与保险费的不等额就是所谓的保险合同的射幸性保险合同的射幸性质是由危险发生的偶然性造成的当然,这种射幸性是单就某个保险合同而言的4.保险合同是对价的双务合同

保险人将损失的偶然性转化为经济保障的确定性,这就是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后所提供的对价因此,保险合同是对价的双务合同5.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保险是危险的对策,但保险并不保证危险的不发生,只是通过货币给付补偿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

【考点评析】本题本身不难,但主要内容较细,在后期复习时很容易被忽略【押题情况】《2022年华政考研丛书系列之经济法复习笔记》第388页三、案例分析题(14分) 《证券法》第二十五条 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 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 ***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证券法》第八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证券法》第八十八条 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如实说明证券、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销售、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证券、服务。

投资者在购买证券或者接受服务时,应当按照证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前款所列真实信息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证券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规定拒绝向其销售证券、提供服务证券公司违反第一款规定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法条分析:发行人在发行时信息披露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了损失,但是投资人在投资时提供了不真实的信息资料,且发行人没有就投资风险进行说明分析损失的赔偿责任如何承担【解题思路】

此题定位到证券法、证券市场交易制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虚假陈述部分,难题,法条列得相当详细,就是看大家怎么进行合理分析也考察大家对于证券法知识的掌握有没有进行相应的扩充,尤其是对一些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的学习。

在审理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以及金融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卖方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因销售各类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和为金融消费者参与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而引发的民商事案件中,必须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将金融消费者是否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作为应当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卖方机构的经营行为,推动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

一、发行人未就投资风险进行说明,金融消费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责任承担问题(一)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银行理财产品、保险投资产品、信托理财产品、券商 *** 理财计划、杠杆基金份额、期权及其他场外衍生品等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以及为金融消费者参与融资融券、新三板、创业板、科创板、期货等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

卖方机构承担适当性义务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够在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的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在推介、销售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和提供高风险等级金融服务领域,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

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过程中遭受损失的,金融消费者既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还可以根据《民法总则》第167条的规定,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销售者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发行人、销售者请求人民法院明确各自的责任份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发行人、销售者对金融消费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同时,明确发行人、销售者在实际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责任方追偿其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金融服务提供者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在接受金融服务后参与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遭受损失的,金融消费者可以请求金融服务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

(二)风险告知说明义务告知说明义务的履行是金融消费者能够真正了解各类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或者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的投资风险和收益的关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产品、投资活动的风险和金融消费者的实际情况,综合理性人能够理解的客观标准和金融消费者能够理解的主观标准来确定卖方机构是否已经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

卖方机构简单地以金融消费者手写了诸如“本人明确知悉可能存在本金损失风险”等内容主张其已经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不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支持(三)责任免除因金融消费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拒绝听取卖方机构的建议等自身原因导致其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不适当,卖方机构请求免除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金融消费者能够证明该虚假信息的出具系卖方机构误导的除外。

卖方机构能够举证证明根据金融消费者的既往投资经验、受教育程度等事实,适当性义务的违反并未影响金融消费者作出自主决定的,对其关于应当由金融消费者自负投资风险的抗辩理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二、证券虚假陈述造成的投资者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

(一)发行人责任虚假信息编造传播是指证券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在提交或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违背真相的陈述、记载或传播,有时也称为虚假陈述行为对于虚假陈述行为的归责原则,发行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在判断发行人构成虚假陈述后,并认定投资者的损失与发行人虚假陈述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其行为已经构成侵权,需要按照《证券法》第八十五条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

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一)投资差额损失;(二)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述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在发行人责任范围内承担过错推定的连带责任。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的不同责任主体,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及免责事由1.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人、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2.发行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操纵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违反证券法律规定,以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名义虚假陈述并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可以由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际控制人追偿3.证券承销商、保荐人及其董监高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对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负连带责任。

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三)共同侵权认定与责任承担1.发起人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提供担保的,发起人与发行人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2.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或者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构成共同侵权,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3.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共同虚假陈述,分别与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参与虚假陈述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虚假陈述而未明确表示反对的;其他应当负有责任的情形。

上述构成共同侵权的责任主体,投资人有权要求任一责任主体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该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要求其他责任主体偿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四)证券服务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按照自身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五)其他责任主体其他虚假陈述行为人,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等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造成投资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考点评析】近年来,不论是“五洋债”还是“康美药业”等案件,均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其中对于不同主体的责任承担的大小及其理由更是关注的焦点在五洋债案件中,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一审二审均被判处承担5%的连带责任(约3700万元),其中引发了关于中介机构责任边界的问题。

律师事务所一般认为对财务资料仅承担一般注意义务,在此情况能否要求律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责任,不无疑问在康美药业案中,平均年薪不足10万的独立董事要承担1亿多的责任(5%的连带责任),引发了关于独立董事责任的问题。

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引进于美国,但从实际效果上,却收效甚微,既无法做到独立于大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群体,又无法对公司内部事务有很全面、深入的了解,但在责任承担上却要与其他董事承担相同的责任【押题情况】

《2022年华政考研丛书系列之经济法背诵笔记》167页;《2022年华政考研丛书系列之经济法冲刺笔记》136页;《2022年华政考研丛书系列之经济法考前点睛讲义》4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