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警示大会上被铐走全场震惊 这样的行动才能起到真正的震慑力!,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

阿菜 热点要闻 2023-03-20 18:03:18

原标题:警示大会上嫌疑人被当众铐走!一边倒地为示众式执法叫好,真的好吗

近日,在四川德阳绵竹市交通运输局召开的敦促主动说清问题警示教育大会上,市纪委监委宣读了韩某某涉嫌受贿犯罪,移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并提起公诉,台下身穿交通执法制服的韩某某听到自己的名字时,脸色煞白,颤颤巍巍站起被当众铐上手铐,在大家的一片震惊中离开了大会现场……

这样的画面,对于台下的人,以及此视频、新闻在媒体上公开宣传传播后,对于公众的震慑、教育效果不可谓不在、不广泛——这也是为何在此新闻下,网民们几乎一边倒地拍手叫好的原因确实,诚如笔者,也会有些这种朴素的当众“抓贪官”之仪式感的爽快心理,但大家一边倒地为这种“示众式执法”叫好,就真的好吗?其实,大家还是应该想得更远一些、更深一些才对!。

为什么说这次当众铐走涉嫌违法的交通局干部是“示众式执法”?——显然,有关部门已经掌握了足够的材料和证据,并到了移交检察部门的阶段,也就是说,纪检监察监委和检察部门相信有了充分的理由和依据,可以将此人采取强制措施进行立案调查了;而之所以在警示大会上当众带走,显然目的就是要起到更强烈、更震撼的警示作用,对台下及公众产生最大化的教育性、影响力!

但事实上,此人仍处于“涉嫌违法”的阶段——这就仍有可能,哪怕是极小可能的情况下,其最终或并不一定违法,或违法程度并不如预料的那么大,则这样的话,如此“示众式执法”,岂不就会冤枉了当事人?对其造成很难挽回的伤害了。

关键还在于,即便是被定罪者,甚至包括死刑犯,都早已被国家法律明文规定:不准“游街示众”了!

1984年11月21日, *** *** 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部、司法部联合发出《关于严防反动报刊利用我处决犯人进行造谣诬蔑的通知》中指出:“执行死刑不准游街示众”1986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部、司法部又发出《关于执行死刑严禁游街示众的通知》,再次强调:“严禁将死刑罪犯游街示众,特别是开放城市更要严加注意,以免对外造成不良影响。

”“现再次重申:各地 *** 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务必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如再出现这类现象,必须坚决纠正并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刑事诉讼法》中也已明确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国家对死刑犯都不实行“示众”的方式执法了,自然而然就有了“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的推论和规定现在 *** 部门抓捕坏人,也要给嫌疑人戴上一个头套呢,何况这次是在警示教育大会上,不做任何掩饰、当众铐走的人还只是“涉嫌违法”者呢?。

违法犯罪人员也有人格尊严?其人格权也要保护?——这在普通人中,特别是法治意识、法治理念和法治知识较为缺乏的普通民众那里,是不太能理解,也是不太愿意理解的事情事实上,罪犯也仍是人,他们也应当享有宪法赋予的“人”之基本权利,其人格尊严也一样应得到最基本的尊重——哪怕是罪大恶极要执行死刑的犯罪分子,“人道主义”精神也同样适用于他们。

尊重死刑犯在内的违法者的基本人权,其在本质的目的上,更是在保护未犯法的所有人!——因为,当一个社会连死刑犯的正当人权都能得以依法保护时,其实,这样的法治才能最终保护好每一个普通人、每一个好人!特别是刑法,它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是针对于普通人,针对于违法者;另一方面还要针对于执法者的公权力——也就是对惩罚权力本身的限制。

一如培根所言:“一次犯罪不过污染的水流,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却污染了水源”而“法律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法律并不能完全解决所有社会问题,我们还需要用道德的感化、认同,作为更广泛的手段,而道德是“自律行为”,法律则是“他律”,是应该使用的最后手段。

像游街示众、示众性执法,虽然如此“仪式感”的震慑作用很大,但也将人性之幽暗予以放大——也就是说,这种仪式感得以应用的目的,就是要当众分出被示众者就是坏人,而观看者或被要求观看者,则立马表明了“谁好谁坏”的态度,但公众表明态度的方式本身,就是对被示众式执法的当事人之人格的羞辱!

显然,这样的做法之效果,就会让围观者无形中丢了内心的道德感,而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也在这样的道德好坏立分的“公众判决”中被践踏——这其实是一种“双输”的效果一个犯罪嫌疑人,或是一个已决犯的人格,又有什么好尊重的?——确实,违法者理当依法被惩处,任何有正义感的普通人,都不会对此有任何意见,但当你认为涉嫌违法者,以及罪行定谳者就因此失去了人格尊严的话,就没有必要跟他们讲道德时,那同时也只会失去你自己的道德!。

当有一天,任何人都可能走错路、做错事后,公权力也如此对你这般示众式执法——比如,闯红灯,就要当街示众;打架,就要当街示众;家暴违法,也要当街示众;管不住下半身,花钱做苟合之事,更得当街示众了……这样的事,在过往的年代里,其实已经发生过,但也随着法治国家建设的推进,早已依法废除了!

所以,我们在一边倒地为“示众式执法”叫好的同时,还要给出不同的声音,点出其中存在的可能危害性——这并不是想为涉嫌违法或已决犯们开脱,而真正的目的,其实是在保护我们每个普通人的基本权利,不会因此受到其所引发、蔓延的可能性侵犯!【原创评论:瑜说还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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